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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言論再遭打壓 原八九學運領袖李建平被起訴

2006年03月13日

中國人權從國內知情人士處獲知,今年40歲的原八九學運上海高自聯發起人之一的李建平,因在海外網站上發表批評政府的文章,於3月9日被山東省淄博市檢察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目前,此案交由山東省淄博市中級法院刑事一庭徐姓法官負責審理。

李建平被捕前在山東省淄博市經營一家醫療器械公司。去年“六四”前夕的5月27日,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公安分局和網絡檢查人員以“檢查網絡安全”為名檢查了李建平的電腦,隨后以電腦裡有淫穢圖像為由將李建平帶走,並以“涉嫌誹謗罪”將李建平刑事拘留。5月28日上午,淄博市張店區公安分局搜查了李建平家,抄走了他的手稿、通訊錄、銀行存折以及國外寄來的稿費支票,隨后又到他公司搜走了他的文件資料。


李建平於2005630被正式逮捕。同年830被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移送淄博市檢察院。200510121226,淄博市檢察院先後兩次以證據不足為由,將李建平案子退回公安局要求補充偵查。2006126,李建平案再次被移送檢察院,39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李建平的代理律師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星水,向檢察院提交了《關於李建平涉嫌誹謗案不予起訴的律師意見書》(原件附後)。

附件:
關於提請對於李建平涉嫌誹謗罪案作出不予起訴的律師建議書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李建平的委托,作為其涉嫌誹謗罪的辯護律師,辯護律師通過會見,了解案情,查閱法律法規,查閱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對本案形成了一個基本意見陳述如下,希望這個案件在領導的關注下得到公正的解決。

一、2005年5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李建平在家中被淄博市張店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罪刑事拘留,2005年6月30日被執行逮捕。2005年8月30本案偵查終結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移送貴院審查起訴,2005年10月12日貴院又將本案退回淄博市公安局補充偵查。11月13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至貴院。2005年12月26日貴院第二次將本案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2006年1月26日本案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貴院審查起訴。

二、淄博市張店區公安分局以李建平在網絡發表反動言論誹謗政府涉嫌誹謗罪為由將李建平刑事拘留,偵查終結后改為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犯罪事實就是李建平在網絡上發表了幾篇對國家的某些具體政策和國家領導人的批評文章。根據我國《刑法》第105條第2款規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客觀要件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所謂造謠,是指為了達到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無中生有。捏造虛假事實,迷惑群眾;所謂誹謗,是指為了達到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損於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以損害國家政權的形象。從犯罪嫌疑人李建平在網絡上發表的文章內容來看,其是一種個人出於善意對國家某個具體政策和某個國家領導人提出的批評意見,完全是代表犯罪嫌疑人李建平的個人觀點,並沒有捏造虛假事實,其行為的目的是出於對國家民族的責任感,而對社會的一些不法行為、不公平現象以及腐敗現象提出批評,希望能夠對促進國家的進步和社會的穩定和諧盡到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盡的義務,這同時也是我國憲法所賦予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體現,其行為與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應受刑法處罰的造謠、誹謗行為的性質有本質的區別,完全不能相提並論。因此,僅以犯罪嫌疑人李建平的幾篇文章作為証據不足以認定其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李建平存在有些言論過激,批評不當的問題,也是可以加以教育、引導或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訓誡,而不應將其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

犯罪嫌疑人李建平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向奉公守法,愛國愛家,未有犯罪前科,其在淄博市依法經營著一家公司,業績較好,可以說是安居樂業,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李建平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動機應該說是不存在的。

三、鑒於本案已經過兩次退補偵查,且根據案件事實,証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証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本律師在此建議貴院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本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從而體現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精神,彰顯法律公正和正義,更有益於保障人權。

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
張星水 律師
200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