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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李建平,司法機關嚴重違法

2006年08月07日

中國人權獲悉,山東網絡異議人士李建平被超期羈押,總共超期將近200天。山東地方司法當局的做法嚴重違犯了中國法律。

2005年5月27日,李建平因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被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其案於8月30日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而檢察院先后兩次將案子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至今年3月7日被起訴,李建平在看守所裡已經被羈押了188天。從今年4月12日其案開庭審理,至今又已近4個月,但卻無任何結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山東地方司法當局對李建平的關押已嚴重違反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是嚴重的超期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延長半個月”;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子“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國內知情人士說,李建平在關押期間長期無法見到自己的家人和律師。李建平多次托人帶信給家人要求見律師,但從4月13日到現在,李建平的家人和他的代理律師幾乎被中斷了和他的聯系。他的家人希望盡快改善李建平目前的狀態,他們認為“這樣拖下去對李建平和家人都是比判刑還大的打擊和煎熬。”李建平在羈押期間的待遇也嚴重違反了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李建平今年40歲,89學運時曾是上海高自聯的發起人之一,被捕前在山東省淄博市經營一家醫療器械公司。去年“六四”前夕,淄博市張店區公安分局和網絡檢查人員以“檢查網絡安全”為名檢查了李建平的電腦,隨后以電腦裡有淫穢圖像為由將李建平帶走,並以“涉嫌誹謗罪”將李建平刑事拘留。

中國人權嚴正譴責山東地方司法當局對李建平的人權迫害,這種迫害已經嚴重違犯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經過長達14個月的調查,警方依然找不出証據証明李建平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國人權敦促山東司法當局立即釋放李建平,並賠償他因超期羈押而遭受的損失。中國人權認為,嚴重超期羈押李建平,突出地反映了中國政府不能容忍中國公民和平而自由地表達意見、而代之以用高度政治化的手法進行打壓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