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受上海“東八塊”拆遷戶委托,公布給最高檢察長的舉報信(舉報信附后),舉報上海首富周正毅的合同詐騙罪行。
上周五(8月25日),上海“東八塊”拆遷戶周大燁等人,向最高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遞交了舉報信。信中首次揭露了中共政治局常委黃菊前秘書、上海市靜安區區長姜亞新,和中共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的親信、上海市靜安區副區長是明芳,與周正毅簽訂的合同,涉及合同詐騙。
舉報信指出,2002年5月28日,周正毅與上海市靜安區區長姜亞新的委托人副區長是明芳,簽訂了《上海市靜安區石門二路以東地塊58街坊地塊委托拆遷及大市政設施配套合同》,該合同所轄地段屬於“東八塊”之一,涉及合同詐騙。據查,周正毅簽署這八個合同用的公司――香港“佳運投資有限公司”――純屬子虛烏有,香港“公司注冊處”和“商業登記署”兩個機構均無記錄。其次,該公司在合同上的地址,也屬另一公司。另外,八個合同將靜安區一塊連篇的區域一分為八,分別簽訂了國有土地出讓合同,致使40億元土地出讓金不受財政部、上海市財政局的管轄和監控,也屬欺詐行為。
周正毅的欺騙行為在在得逞,無法使人相信地方政府沒有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舉報信說,合同中的優惠條款,以鼓勵居民回搬為條件。但是,“2003年的拆遷公告,卻欺騙所有2159戶被拆遷居民遷出原地。結果誰要求回搬,就裁決強遷誰,就行政拘留誰。哪位律師為被拆遷戶出面,哪位律師就得坐牢或倒霉,遭到誣陷和打壓。”
2004年6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對周正毅案作出判決,隻判了周正毅兩項罪(操縱証券交易價格、虛假注冊資金),刑期三年,但並未涉及合同詐騙罪。
2003年5月28日,上海“東八塊”六名拆遷戶將靜安區政府與周正毅告上法庭,但敗訴。2005年7月26日,其代表周大燁通夜排隊,到最高檢察院信訪接待處遞交抗訴申請,被最高檢信訪接待工作人員以野蠻方式拒絕。而后,代理“東八塊”拆遷戶抗訴申請的律師事務所,也遭到來自司法部的巨大壓力。在國內無法爭取到法律公正,周大燁等十多人又於2005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採取先后分批赴港的策略,去狀告“上海首富”周正毅。但他們臨上火車前,被上海警方強行阻攔,並有多人遭警方拘傳。
據知情人士透露,上海市靜安區政府在處理“東八塊”拆遷戶的補償問題上,採取兩種標准――隻有極個別的拆遷戶,因在國際輿論上有影響,對“東八塊”拆遷案有壓力,而得到滿意的安置條件和經濟補償。此次上海“東八塊”拆遷戶周大燁等人,就是在沒有獲得應有的補償,也尋求不到法律公正的情況下,才決心在向最高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舉報的同時,並向國際社會和媒體公布舉報信的內容,以期得到國際社會和媒體的關注。
值得提出的是,上海知名維權律師鄭恩寵,因代理“東八塊”拆遷訴訟案遭冤獄三年,今年6月5日出獄以來,每天被幾十名警察和街道治保人員監控在家,不能走出所住的小區一步。警察不讓鄭恩寵探望母親,不讓他上街購物,不讓他上教堂做禮拜,也不讓他出門去找工作。目前,他們一家三口的生活僅靠妻子蔣美麗一人的退休金維持。而周正毅們卻依然依仗上海權勢的庇護,逃避了應有的法律制裁。
中國人權敦促中國最高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高度重視上海“東八塊”拆遷戶周大燁等人事實詳盡的舉報信,徹查周正毅及上海政府中參與“東八塊”合同欺詐的責任人,切實保障“東八塊”被拆遷戶的家庭財產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上海“東八塊”拆遷戶的舉報,不僅揭露了近幾年發生在上海的侵犯拆遷戶財產和人身權利的問題,還披露出上海市政府領導人參與對拆遷戶的財產侵犯,不僅涉及經濟犯罪,更是嚴重的財產剝奪與人權侵犯。中國人權呼吁國際社會和媒體,關注目前發生在上海的人權侵犯和侵犯拆遷戶利益的事。
尊敬的最高檢察院賈春旺檢察長:
您好!
我們是上海市民,今用真實的姓名、真實的身份及真實的聯系地址、電話,向最高檢察院舉報如下:
原上海市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周正毅,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等罪。之前周正毅因操縱証券交易價格罪、虛假注冊資金罪在2004年6月1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刑三年,並判處罰金4000萬元;其同案犯被處罰金3000萬元,合計罰金7000萬元。但是操縱証券交易價格罪、虛假注冊資金罪並不能代替合同詐騙等罪名,顯然檢察機關對周正毅的處罰有漏洞,沒有依法對其所犯的所有罪刑進行全面追究。現舉報如下事實:
2002年5月28日周正毅以法人代表的身份,用香港法定地址“香港金鐘夏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801室,佳運投資有限公司(FINE TIME
INVESTMENTS
LIMITED)”的中英文全稱,與上海市靜安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簽定了:滬房地資靜(2002)第19~26號《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共計八個合同(俗稱“東八塊”)。這八個合同,國家應該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上海市土地估價師協會副會長評估為40億元(2003.6.4《21世紀經濟報道》)。這隻是2003年比較保守的估價,2006年此地塊最起碼值70億元。
周正毅按照合同規定出資99%。佳運投資有限公司在上海巨額投資,應由上海外資委和國務院商務部外資司審批和批准,但是我們曾經到商務部外資司沒有查証到有《外商投資批准書》。這種內資轉外資投資上海的假外資行為,本身是偷逃國稅的犯罪,而且價值如此巨大。
這八個合同是2002年5月28日同一天、同一時間,在上海布特曼大酒店舉行簽字儀式,邀請香港金融、地產界人士,以虛構、化整為零的方式,將上海靜安區一個連片的土地(東至成都路、南至北京西路、西至石門二路、北至南蘇州路26.9萬平方米的國有土地)分割成為八幅,簽訂了八塊國有土地的八個出讓合同。這是一種欺騙行為,致使40億元土地出讓金不受財政部和上海市財政局的管轄和監控。
簽訂這八個合同,2002年5月29日上海市《解放日報》等各大報刊、電台、電視台、網站作了廣泛的報道。靜安區委宣傳部機關報《靜安時報》2002年第370期還刊登了簽約的現場照片。
其中第19、20號出讓合同,第一條“根據滬建城(2001)第0068號文件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零”,就是按照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全部使用權出讓金免繳財政。而68號文的條件是鼓勵居民回搬才能免交土地出讓金。2003年事實上拆遷公告卻是欺騙所有2159戶被拆遷居民遷出原地。結果誰要求回搬,就裁決強遷誰,就行政拘留誰。哪位律師為被拆遷戶出面,哪位律師就得坐牢或倒霉,遭到誣陷和打壓。周正毅詐騙40億元土地出讓金事實証據確鑿,如果周正毅的行為合法,所有全國土地出讓金可以免繳,“一夜之中”全國的土地全部可以免費簽給外資公司,外商老板了。
証據証明,《東八塊舊區改造基地58街坊房屋拆遷計劃》,周正毅以商業賄賂的方式,動用了靜安區政府的公務員、國家機關干部參加商業性地產開發項目,成立了動遷指揮部,抽調了100余名機關干部參加動遷工作(要求查清這100多位機關干部在房屋拆遷中所有工資等開支)。2002年5月28日,周正毅同時又以虛構的香港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名義,與上海市靜安區法人代表、區長姜亞新(黃菊的前秘書)的委托人副區長是明芳(陳良宇的親信),簽訂了《上海市靜安區石門二路以東地塊58街坊地塊委托拆遷及大市政設施配套合同》,此合同約定:
但是2003年5月28日上午,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法庭開庭審理質証中,周正毅未履行合同到帳一元錢。事實証據証明周正毅沒有巨額資金履行合同能力,以故意欺騙方式簽署了上述合同。
在2002年5月28日上海布特曼大酒店舉行簽字儀式后,緊接著,2002年8月,周正毅以虛構的在世界地圖中一般常人難以找到的、位於加勒比海或太平洋上的維爾京群島注冊的公司—佳運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上海市靜安城建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關於指定石門二路以東地區58街坊地塊拆遷人的協議》,確認周正毅的佳運投資公司以佔股份99%的投資比例支付東八塊的房地產工程所需費用資金。周正毅卻以這八個合同在上海、香港兩地銀行進行了金融詐騙。
2003年4月29日,在24小時之內,周正毅向上海交通銀行騙貸6.5億元,當天又向上海農業發展信用總社騙貸3.5億元。
2004年6月被依法判刑時,周正毅的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所有資產評估為70億,但是周正毅尚欠上海各大銀行貸款120億。
周正毅的上海靜安區東八塊土地出讓合同詐騙模式是依據2001年2月9日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上海市城市規劃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住宅發展局制定的68號文件。
2001年上海市依據該68號文件批准了136幅土地、總面積達5643平方米。2002年批准165幅土地總面積9673平方米。共計301幅土地採用了“周正毅模式”。
更為震驚的是2005年經有關人員查証:
2005年11月3日9:30我們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証、車票在上海火車站經檢票大廳乘車,以普通身份前往香港查証以上事實。上海鐵路分局邊防檢查站以檢查為由,扣留我們往來港澳的通行証拒不返還。更為惡劣的是,邊防檢查站公然允許沒有執法權的動遷人員,在邊防檢查站強行綁架我們,讓我們不能成行。為此,我們告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將現場錄音交到法院,但是法院竟然把訴狀無理地還給我們。我們竟然沒有辦法請檢察院立案以徹底查清事實真相!
尊敬的檢察長,種種事實都可以証明周正毅在合同上有欺騙行為,請接受我們的舉報,查清事實真相。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我們希望周正毅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外省、市檢察院立案、管轄,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銀監會,配合香港廉政公署,徹底查清周正毅騙取巨額土地出讓合同的事實。
一位哲人說過:“你可以在一部分時間內蒙騙所有的人,你可以在所有時間裡蒙騙一部分人,但是你絕不可能在所有時間裡蒙騙所有人。”
有關周正毅涉嫌金融詐騙罪行我們將另行舉報,同時希望政府保護所有合法舉報人的人身安全等各項權利。
此致,
敬禮!
上海市公民:
姓名 | 戶籍地址 | 身份証號 |
周大燁 | 北京西路524弄4號 | 310106510722285 |
魏 勤 | 北京西路524弄6號 | 310107650611042 |
錢曉霖 | 大田路290弄16號 | 310107630105502 |
裘美莉 | 北京西路218弄8號 | 31010119541115124X |
趙軍富 | 石門二路186弄21號 | 310101560724205 |
許承道 | 長壽路275弄77號6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