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觀察及中國人權在今天的新報告中指出,中國政府打著反分裂主義和反恐怖主義的旗號,對中國的維吾爾穆斯林正進行著一場摧毀性的宗教鎮壓運動。
這份長達114頁的報告──毀滅性的打擊:鎮壓新疆維吾爾人的宗教信仰,是根據從前未公開的黨和政府文件、地方法規、官方報紙的報道以及在新疆做的採訪而寫成的。該報告首次揭露了新疆剝奪維吾爾人宗教自由並進而剝奪結社、集會和言論自由的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複雜結構。中國的政策和法律執行甚至連在學校和家裡也抑制宗教的活動和思想。一份官方的文件甚至說:“父母和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成年人從事宗教活動。”
人權觀察亞洲部執行長亞當斯(Brad Adams)指出:“全球反恐怖主義的運動給北京一個完美的藉口在新疆進行前所未有的嚴厲取締。其他的中國人正享受著越來越多的信仰自由,而維吾爾人,就像西藏人,卻發現他們的宗教被作為一個控制的工具。”
維吾爾族是一個說土耳其語,擁有800萬左右人口的少數民族,其傳統的家鄉位於藏油豐富的中國西北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面對著大量的內地移民運動,維吾爾人目睹在過去10年裡120萬以上的漢族人到此地的定居,逐漸為他們文化的存活及傳統的生活方式感到恐懼。許多維吾爾人期望能有比目前更多的自主權,也有一些人則要求一個獨立的國家,不過近來暴力反叛的證據並不多。
無所不在的宗教控制延伸到對有組織的宗教活動、神職人員、學校、文化機構、出版社,以及甚至對維吾爾人個人的儀錶和行為的掌控。國家當局在政治上定期地檢查所有的住持並要求他們舉行“自我批評”的會議;強行監視清真寺;整肅學校中信仰宗教的教師和學生;審查文學與詩歌中的政治隱喻;以及將任何對北京政策不滿的表達與“分裂主義”劃上等號—此乃屬危害國家安全罪,在中國法律裡,可判處死刑。
最為極端的是,那些以國家當局或中國共產黨不認可的方式來信奉宗教的和平活躍人士,均遭逮捕、虐待,有時甚至受到處決。最嚴厲的處分則留給那些被控參與所謂的民族分裂活動的人士,作為對國內外的宣傳,官方逐漸稱此類活動為“恐怖主義”。
在日常生活中,維吾爾人每天也面對侵擾。 在國家的機構裡,包括學校,均嚴格禁止慶祝宗教節日、研讀經文或以個人儀錶來表達其信仰的舉動。中國審查神職人員的任命、可蘭經版本的使用、宗教聚會的舉行地,以及在宗教場合裡所發的言論。
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Sharon Hom)指出:“北京視維吾爾人的民族主義為中國國家政權的威脅。當發覺伊斯蘭教鞏固凝聚維吾爾的民族特性時,中國則採取極嚴厲的步驟來壓制伊斯蘭教,以作為控制維吾爾民族主義情緒的方法。”
在人權觀察和中國人權所獲得的資料及採訪中顯示出一個多層性的監視、控制和壓抑維吾爾人宗教活動的系統。就像新疆區委書記王樂泉所強調的:新疆當局面臨的 “重大任務”是“把宗教管理好,引導好,使之服從、服務於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服從、服務於祖國統一,民族團結這個目標。”
新報告詳載:
• 現有管理新疆宗教活動的法規;
• 給黨和政府的幹部實施對少數民族宗教事務的政策讀本手冊,該讀本在2000年在內部下發,詳盡陳述許多鎮壓政策,而這些政策後來均編入法規之內;
• 禁止未成年者參與任何宗教活動的法規;
• 文件承認維吾爾人因被控犯宗教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而遭監禁或行政拘留的人數大增,包括那些經過聲名狼藉的勞動教養制度的人士;
• 法規詳述如何將宗教和少數民族事務變成“國家秘密” 。
有些文件是首次公開的,其精選部分列在報告的附錄中。
亞當斯還指出:“這些文件資料被視為極度敏感,因此只局限在黨內及政府裡傳達下發。這些資料被任意地使用來建立一個針對維吾爾人的法律依據,讓他們對聚會、談論其所面對的難題或以獨自的方式來表達其文化特性感到恐懼。”
一份官方規範新疆宗教工作的讀本裡含有無所不包的“違犯”,因此允許當局可使用幾乎任何的藉口來剝奪宗教自由,如利用宗教來“進行其他妨害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的活動”或“培殖民族分裂分子和反動骨幹”。手冊繼續說:
凡涉及研究和評價伊斯蘭教的出版物“包括消息和文章”,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宗教觀,以黨和國家的有關宗教政策和法律為準繩。
由新疆勞教局副局長聯署的一篇文章顯示,2001年幾乎一半在勞教營裡的拘留犯是因“‘ 屬於’非法組織和‘從事’非法宗教活動”。
譚競嫦指出,“在新疆的宗教法規是無所不包的,因此其所製造的一個法律網能捕捉任何當局想要抓的對象。”
毀滅性的打擊一文還詳載了兩項特別的法規—-在此首次公開──是如何建立一個嚴厲的法令,禁止擅自公開未經批准的幾乎任何有關國家少數民族或宗教事務或政策的消息,即使它們與國家安全無關。
該報告也說明中國如何利用2001年的“九一一事件”及其後的“反恐戰爭”來作為打壓維吾爾人的掩護。雖然新疆鎮壓宗教的政策存在於“九一一事件”之前,但是政府現在聲明其面對一個與國際恐怖分子團體和基地組織(Al-Qaeda)挂鉤的伊斯蘭教激起的民族分裂運動。然而,北京卻因抹殺暴力行動和和平異議活動之間的區別,而把自己的可信度大打了折扣。利用歐威爾式的邏輯,官方現在聲稱恐怖分子偽裝成和平的活躍人士。一如新疆黨委書記所說:
“九一一”以後疆獨分子改變了鬥爭策略,他們在意識形態領域集中精力攻擊中國,而不是像過去那樣頻繁採取暴力恐怖行動。利用文字手段和文學藝術來“歪曲歷史事實……而不是採取暴力恐怖行動……”
人權觀察和中國人權請求國際社會力勸中國廢除這些法規,並停止他們歧視維吾爾人政策的實行。兩組織也強調,必須對中國所謂所有的分裂分子都是罪犯或都與國際恐怖組織網相連結的強硬聲明提出質問。
亞當斯說:“沒有國家應把中國所宣稱的涉嫌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或其他刑事犯罪的維吾爾人遣回中國。鑒於中國過去的紀錄,理所當然地擔心那些人一旦回到中國,將會受到虐待或甚至處決。”
毀滅性的打擊中的摘錄
“要加強對宗教人士的管理,所有的宗教人士都必須政治上合格,這是第一位的要求。政治上合格就是要熱愛祖國,擁護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維護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要切實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和講經內容的管理……”
新疆區黨委書記王樂泉
“這是一個維吾爾人的學校,我們在這兒工作的人大多是維吾爾人。但是不管是在家裡或在工作場所,你都不應與兒童談論宗教。你要是談論,就是違法。甚至跟我自己的兒子,我都不應告訴他任何有關伊斯蘭教的事。這怎麼可能呢?”
“一些在我們學校學習的學生,那就是你們的孩子,還沒完全專注在他們的課業上,因為他們祈禱、封齋,以及參與一些宗教活動,此乃違反了自治區教育委員會1996年的第5號文件,其中說學生不應參與宗教活動(祈禱、封齋和其他的宗教活動),並也違反了我們學校的校規。”
“在我家鄉的村子,民兵定期地來檢查村民。他們晚上的時候來,一戶一戶地搜查,如果他們發現了宗教的材料,他們就把你帶走審問。他們說那是‘ 非法宗教刊物’。我父親只是一個單純的農民,他怎麼知道他的可蘭經是否合法呢?”
“我的事是這麼回事,請注意,我並不是你們所說的狂熱穆斯林。只有在課堂上,我才常談論宗教歌曲。這些歌到處都流傳著,但荒謬的是,不準對此進行談論。這是我們的音樂歷史和傳統的重要一部分,也是我應當教的。但是,等到下個學期,他們(學校當局)告訴我,選我這門課的學生人數不夠。謊言!因此我到現在已一年沒教書了。他們還沒開除我,而我也不應抱怨太多,因為我仍吃中國共產黨的飯,但是我只在校園裡走逛或坐在我的桌前。真是一大浪費,但還是別談的好。”
在新疆高等教育機構的一位維吾爾教授,被禁教授地方音樂的傳統
“我設法跟我其他的親戚一起建立了幾個業務,而那是我的自豪處。我以前在一個辦公室裡工作,處理各學校的食品供應,但是他們說:“在這裡不準留鬍子。連髭須也不行。”我想他們怎麼能叫我該對自己做什麼?這是我們的傳統,不關別人的事。因此,我有了一個走的機會,我就離開了。但是,如果你找不到另一個工作,在私人部門,你不刮鬍子就得餓肚子。”
在“交換經驗”的會議中,住持們被要求對其他的與會者準確敘述他們工作裡所遇到的“難題”或“事件”。譬如,一個住持會描述“非法的”宗教課是怎麼舉行的,或者清真寺如何使用一些“非法的”宗教書籍。他們還可能敘述他們如何疏於向當局報告有關正在“騷動”的“分子”或有關未經先前的批准而邀請一位他區住持的事件。住持們還得承認他們個人的錯誤,以及他們如何滋生“不正確”的觀念。他們還要指出團裡其他團員犯像這樣的錯誤行動的例子。
毀滅性的打擊:鎮壓新疆維吾爾人的宗教信仰
概況和建議
概況
中國對宗教自由的壓制是眾所周知的,而這一點在其西北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一個油藏豐富並比鄰其他八國的區域,特別地明顯。該區域非漢族人口中佔最多數的維吾爾人,因信仰穆斯林而正遭受國家大規模的迫害。在過去維吾爾人一直享有自主權。許多維吾爾人現今期望能有比目前更多的自主權;而其他的人則要求建立一個獨立的國家。北京因此而視維吾爾人的民族主義為對中國國家政權的威脅。伊斯蘭教則被視作增強維吾爾人族群認同的動力,因此將伊斯蘭教置於國家控制之下,便也是一種確保維吾爾人服從於國家的辦法。
在人權觀察所獲得的資料及做的採訪中,顯示出一個針對新疆維吾爾人的多層性的監視、控制和壓抑宗教活動的系統。最為極端的是,那些以國家當局或中國共產黨不認可的方式來信奉宗教的和平活躍人士,均遭逮捕、虐待,有時甚至受到處決。最嚴厲的處分則給與那些被控參與民族分裂活動的人士,官方逐漸把此性質的活動與“恐怖主義”相提並論。由於北京對民族分裂言論所產生的影響力感到恐懼,有時將獨立的宗教活動或異議聲音任意與“危害國家安全” 劃上等號,這在中國是一項嚴重的刑事罪,是經常遭到處決的罪行。
在日常生活中,許多維吾爾人每天也遭到侵擾。在國立的學校裡均嚴格禁止慶祝宗教節日、研讀經文,或以個人的儀錶來表達其信仰的舉動。中國政府掌管了神職人員的任命、可蘭經版本的使用、宗教聚會的舉行地,以及在宗教場合裡所發的言論。
違反這些約束的人將遭到開除、罰款,並在國家保存的全中國人民的個人檔案裡留下記錄,對其家人進行騷擾以及行政處罰,其中包括在惡名昭彰的中國勞動教養制度裡被短期拘留或行政扣留。
根據早先未公開的法規和政策以及在新疆和他處的採訪,這份報告明確地顯示出,在新疆所持續的系統性的宗教鎮壓與經過深思熟慮後的國家政策有關。該報告闡釋了官方在用辭上的重要改變來表明一個重大政策的轉移,及描述了計劃引導官方行動的基本方針。
該報告首次詳載了一個在新疆剝奪維吾爾人宗教自由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複雜結構。它們包括:
• 現有管理新疆宗教活動的法規;
• 給黨和政府的幹部實施對少數民族宗教事務的政策讀本手冊,該讀本在2000年在內部下發,詳盡陳述許多鎮壓政策,而這些政策後來均編入法規之內;
• 禁止未成年者參與任何宗教活動的法規;
• 文件承認維吾爾人因被控犯宗教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而遭監禁或行政拘留的人數大增,包括那些經過聲名狼藉的勞動教養制度的人士;
• 法規詳述如何將宗教和少數民族事務變成“國家秘密” 。
這些文件資料被視為極度敏感,因此只局限在黨內或黨員間及政府裡傳佈。這些資料首次於本報告中公開。精選部分可在www.hrw.org及www.hrichina.org上查看。
中國在2004年11月頒布嚴格的新國家宗教法規,將於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法規的第一條,主要的兩個目的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及規範“宗教事務管理”。這兩個目標與早先的政策聲明、法規的實行是相一致的。雖然目前不可預料實行的結果,但是新的法規使原本繁冗的管理結構更為複雜。看上去政府似乎有著雙重未明言的意圖:一是使得一個未得國家批准的宗教組織或教堂、清真寺、寺廟、修道院或團契堂比從前更難生存;二是鞏固對每個經批准的宗教組織或場所其內部的人事、財務和活動的監督。由於新國家法規與在新疆先前存在的管理結構(除了西藏以外,此結構比起中國其他地區要嚴格)有著某些相似處,因此在新疆的政策似乎影響了新的國家宗教法規。
雖然中國的憲法、法律及政府對宗教和少數民族事務發表的各種白皮書裡均保障宗教的自由,然而事實上,新疆的穆斯林所能擁有的宗教自由時時刻刻都在國家和地方當局的主宰之下。對許多遭受國家鎮壓的人而言,獨斷專橫便是鎮壓行動的準則:在一些人被允許的事物,對某些人來說,可能導致嚴厲的處分,特別是那些被懷疑有民族分裂的傾向、具有領導能力特質或不忠政治觀點的人。所謂真正的宗教自由便是個人自由地信奉其宗教的權利,而這顯然是新疆維吾爾人所缺乏的。
在本報告裡,接受採訪的消息人士敘述了法律和管理的體制是如何在新疆實行的——從為了遵從配合政府的任務而每年對住持進行的培訓,到對“異端”的清真寺的毀壞、對宗教刊物的管制以及對學校的整肅。
自90年代中期起,國家對伊斯蘭教的掌控,從針對神職人員逐漸發展成對一般信徒的侵擾。據說清真寺經常受政府全面的操控和監視,其目的為阻止信徒的出席,特別是兒童或青少年。學生和公務人員述說,他們除了只被允許遵守穆斯林的禁忌,不食豬肉以外,根本不可能公開地從事任何別的宗教活動。其他人則說有些人失去工作或遭逮捕,均因他們被視為過於虔誠。不管是信教或者是不信教的穆斯林都說,幾乎沒有一個公共場合來讓人表達宗教信仰。幾乎每一個與我們談過話的信奉穆斯林的年輕維吾爾人,都有過被騷擾的經歷。
鎮壓新疆宗教最平常使用的手段之一,便是每年用來對付犯罪的“嚴打”運動。當“嚴打”在全國各地進行,並造成人權侵犯的情況時,這一運動在新疆則用來取締維吾爾人的宗教活動,理由是這些宗教活動乃是分裂活動的偽裝。
雖然官方對逮捕、判刑及處決的統計數字保密,但是據估計每年有數千人因“非法宗教活動”而被拘留,人權觀察所監視的地方媒體的報告內容與各個估計的數字相一致。中共新疆自治區的黨委書記在 2004年9月承認當局已在該年的前8個月起訴了22個團體和個人涉嫌於“分裂和恐怖活動”的案件,並已對 50個人判刑,包括一些在當時還未執行的死刑。新疆是全國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而處決最多人的省份,自1997年以來,已處決了200多人。
北京在談到該區域的維吾爾民族分裂活動和伊斯蘭教為本的恐怖主義問題時聲稱,採用高壓手段是必須的。雖然一些維吾爾激進分子主張以暴力推翻中國統治的事實是無庸置疑的,但是這樣的個人即使在維吾爾政治活躍人士間也只是少數。說起來,下面將描述到,近來的證據顯示出該區域的械鬥活動已減低。中國對該區域的掌控比起其他區域相對地薄弱,加上該區域比鄰8個國家的邊界而極難管治,這些因素可能使中國的恐懼一直在加劇。此外,近年來,新疆成為中國經濟上的熱點,石油的發掘使該區成為吸引投資的目標。這些均導致戰略和安全上的顧慮,而這一點也左右了最高領導層對新疆的政治決定。結果是所有在新疆的政策均含有 “反民族分裂”的成分;而踐踏宗教的自由則被視作一個有效的手段。
基於政治上的顧慮,北京將新疆、台灣和西藏都歸入同一個廣泛的類別。要求分裂以及自主權,在北京來看都對中國國家政權的延續及中國共產黨的統治造成一種威脅——以上三區對全國許多充斥大量少數民族人口的地區是一個危險的信號。
因此,這個極度壓制的管理體制施行的首要目的,便是確保對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忠實。在黨的文件、新聞媒體以及法庭上,均把公開表達異議或與黨綱偏離的言論行為與“危害民族團結”、“分裂民族”或者甚至是“危害國家安全”這樣的指控聯繫在一起,而在中國的刑法之中,對此進行的懲罰是相當嚴厲的。這種對異議或潛在異議充滿火藥味的反應,反映在官方發言和政策文件中含戰鬥語氣的字眼上,表現為請求當局來“重擊”、“平定”、“消除”、“掃蕩”非法的宗教活動,並“矯正”、“再教育”及與異端信徒和神職人員“進行鬥爭”。
民族分裂情操在新疆是一個事實,但是這並不能作為廣泛剝奪其基本權利的正當理由。一個離北京3,000千多公里,有其獨特的歷史、文化和族群成分的省份,似乎普遍支援一個脫離中國享有真正自主權的思想。儘管大量的漢族人移居該地,但是一半以上的人口仍是中亞裔和穆斯林。就像西藏,面對著受政府鼓勵的大量漢族移民當地的現象,新疆的維吾爾人擔憂他們文化的存活。
中國對維吾爾人的宗教掌控是全面的和無所不包的,好像超出了一般的壓制而進入了一個懲罰控制的境況,這種完全改造維吾爾人宗教特性的控制,似乎是為了適合國家的目的而設計的。非維吾爾族的團體並不被視作對新疆造成分離的威脅,因此對其控制也較不嚴厲。其他在新疆的少數民族哈薩克斯坦人、塔吉克斯坦人、烏茲別克斯坦人、蒙古人等,在中國之外均有其獨立的國家,因此被認為無求民族主義的熱望。在主要的伊斯蘭教團體中,只有維吾爾人沒有獨立的國家。
對大部分維吾爾人而言,主要的問題不在宗教本身,而是宗教的鎮壓對他們的民族特性帶來一個可預見的威脅,並同時讓他們敏銳地意識到被殖民的感覺。伊斯蘭教是他們的傳統特性和文化的重要成分,而中國當局加諸於維吾爾伊斯蘭教的嚴格限制,在維吾爾人的眼中,便意味著一個貶低他們民族特性的企圖。
顯然正是這個原因,除非是經中國共產黨機構所批准過的,所有維吾爾人舉行的宗教活動總是先被假定為非法。儘管中國政府宣稱保障宗教自由的權利,但是基本上僅為“國家認可”的宗教才享受如此的尊重。
真正的宗教自由,包括在公共或私人的場合,獨自或成群地進行膜拜、舉行儀式、信奉躬行以及傳教的方式來信守其宗教或信念的權利,這明顯是新疆維吾爾人所欠缺的。
中國為壓制分裂主義的動力,而將伊斯蘭教置於嚴厲的國家掌控之下的企圖,不但大大地侵犯了人權,而且這一政策極可能孤立維吾爾人,進一步把宗教的表達轉入地下,並助長髮展更極端和對立形式的宗教性質。而能夠調解國家和這個少數民族之間緊張狀態的緩和言論則可能愈來愈少了。
自2001年9月11日後,中國一直企圖把對維吾爾人的鎮壓歸入全球 “反恐戰爭” 的一部分。中國利用美國遭受攻擊之後的氣氛,以及一些維吾爾人確實在阿富汗戰鬥的事實,不斷地並且大為成功地把維吾爾人描述成威脅新疆的伊斯蘭恐怖分子。這在中國民眾間似乎成了一個主要的看法,此乃因自由媒體的缺乏,而人民幾乎無法將消息的來源進行比較,來對此宣傳做獨立的判斷。
將“恐怖分子”的標簽加入公共話語裡的做法,增強了在新疆的維吾爾族和漢族之間彼此的不信任。我們在當地所採訪的維吾爾人指出,該地區反對中國統治的人士在過去的半個世紀裡,就一直被貼上許多標簽:在50和60年代,國家說他們是“封建成分和民族主義者”;在70和80年代則被稱為“反革命分子”;在90年代又被稱作“民族分裂分子”;而現在,自2001年起,則是“恐怖分子”。
在美國遭受攻擊產生的餘波中,中國成功地遊說華盛頓支援其把“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運動”(ETIM)組織,列入聯合國所禁止的恐怖組織名單裡的要求。雖然一些小型的偏獨立的組織在過去曾訴諸於暴力手段,但自1998年來,並沒有重大暴力活動的報告。這並不意味一些個人或團體沒有為促進他們的政治目標而繼續採用暴力的可能。但是,中國官員承認民族分裂活動,事實上在近幾年來已經減低了,並對國家政權的生存力不造成威脅。中國乘機利用“九一一”之後的氣氛,發表了這個極無理的聲明,稱在新疆傳播和平的宗教和文化資訊的個人都是恐怖分子,他們只是改變了策略而已。
人權觀察敦促中國對新疆的宗教和人權的處理能夠重新考慮。中國的友國和其多半是伊斯蘭教的鄰國,以及伊斯蘭會議組織 (Organization of the Islamic Conference)這樣的團體,應堅持中國公開所有適用於新疆的宗教法規;應對中國施壓使其邀請聯合國宗教和信仰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Freedom of Religion or Belief),並給與其在境內不受限制的行使權;也應邀請聯合國任意拘押問題工作組(U.N.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在完全配合其職責執行的條件下,專門到中國新疆視察。
鑒於中國逮捕、監禁、虐待以及甚至處決宗教囚犯的記錄,其他國家不應參與遣送、引渡或秘密交還維吾爾人回中國的行動。在新疆的外國投資者應堅持在他們的工作場所裡有宗教的自由,並確保他們的營業運作在任何情況之下,不得助長新疆沒有宗教自由的風氣。美國不應以政治上的利益而同意中國今後的要求,把任何組織在沒有充足的證據下列入恐怖分子組織的名單裡。
關於報告研究方法的簡要說明
這份報告是根據從前得不到的文件,和在3年期間不同的時段裡對許多維吾爾人個人所做的採訪而寫成的。人權觀察在新疆視察了各都市和鄉村地區,並採訪了各行各業的人,其中包括學生、教師、私人及國家部門的僱員、業主、無業者、農人、遷移勞工、神職人員和記者。我們還訪查了清真寺、學校、大學、醫院、市場、餐館、觀光區以及其他的公共場合。我們也在街上、火車上、公共汽車上和私人用車裡進行了一些採訪。
由於極壓抑的氣氛瀰漫著新疆,理所當然每個維吾爾人都害怕被人看見、聽見或者被懷疑與外人談論政府的政策。接受採訪的人經常說,許多人自願或被迫地當政府的密探,這使得公開談論有關宗教和種族如此敏感的主題極不安全。然而在秘密和安全的環境下,大部分接受採訪的人都能自在地表達他們的觀點。
為了保護受訪者,我們在這份報告裡使用化名,並省略了採訪的場所,對與我們談話人的身份做必要的保護。引文中將指出化名的使用處。
土耳其(突厥)-維吾爾語(Turkic-Uighur) 的羅馬拼音沒有一個國際標準,在我們報告裡所使用的“Uighur”這一轉譯詞有著其他各種的拼法,包括Uygur、Uyghur和Weigur。在中文裡,此名音譯為“維吾爾”。報告中的人名也有顯著的不同,完全視該原名是維吾爾語的中文音譯或官方文件中使用的縮名而定。舉例來說,一個維吾爾名 Abdulkerim在中文裡音譯成“阿布都克裡木”,但在官方文件裡又以“阿布都”出現。中文的地名與當地語言的地名也不同(如:伊寧市在維吾爾語叫 Ghulja,而和田便是眾所周知的Khotan)。
為了書寫的一致及更為大眾所知,對於我們所簡稱為“新疆”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裡的地名,這份報告則採用了官方正式的中文音譯地名。
建議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政府應停止迫害維吾爾人行使信奉躬行自己固有宗教的權利和維護自己固有宗教信仰的權利。我們的建議如下:
1. 政府高層和黨的幹部應明確確定獨立的宗教信仰、和平地表達異見以及宣揚維吾爾自治並不構成犯罪行為。
2. 新疆的宗教,特別是對伊斯蘭教的信奉躬行,除了受制於民主社會裡必要的保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健康、秩序和風化的那些法律以外,不應受政府的干涉或批准。特別是神職人員的招募和訓練、宗教儀式的舉行和出席、祈禱場所的設立和管理、宗教事件和節日的慶祝、宗教資料的撰寫和出版,以及所有層次的宗教教育的提供,都應假定為合法,不須事先得到批准。
3. 兒童和青少年禮拜、接受宗教教育和包括由服飾表達其宗教的權利應受尊重。父母及合法監護人給他們的子女提供宗教教育的權利也應受尊重。
中國若要實現尊重宗教、結社、表達和集會的自由,少數民族享有其固有文化的權利,父母有教育自己子女的權利,任何人均享有自由不受任意剝奪的權利這些義務,徹底的法律改革是一個緊急的必要條件。為此,我們建議中國當局:
1. 廢除新疆的宗教暫行法規,並使全國的宗教和集會自由的法規遵照國際法和國際標準。
2. 修改對宗教自由的指導方針,如2000年發佈的讀本手冊,使其遵從在國際法下中國應盡的義務。讀本中的指導方針極有問題,因其已遠超出法規要求的範圍,而這反映了政治準則的首要性超過了法律,及不把國際法列入考慮的事實。
3. 向大眾公開所有適用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宗教信仰的法律和法規。
4. 確保和平的宗教儀式及信奉並不等於犯危害國家安全罪,也不應有招致犯罪的顧慮。
5. 修改憲法第36條來明確保護個人信仰其宗教而不受國家干預的權利。
應立即停止對維吾爾族的宗教囚犯所做的無正當理由的拘押、苛待和虐待,並應釋放所有因和平的宗教信仰而遭監禁的人士。為此,我們建議:
1. 沒有人應該因其宗教信仰或表達而遭監禁。
2. 沒有公正審判的保證,沒有人應被監禁或送去勞動教養,保證中包括一個公開的聽證會,由自選的法律顧問來代表或給予建議的權利,提出辯護並能援用和依賴憲法權及人權的權利、無罪推定的權利和對司法權威上訴的權利。
3. 監獄、勞教所、拘留所以及其他的拘押地方應公開接受檢查;應設立偵探和調查苛待及虐待指控事件的制度;應嚴格禁止使用由酷刑所得到的證據;確保虐待或苛待被拘留者的人受到處分。
4. 聯合國反酷刑事務特別報告員(The 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聯合國宗教和信仰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和聯合國任意拘押問題工作組應被邀請至新疆視察,依其工作法則來觀察當地的情況並做出改革的建議。
5. 對所有在新疆的因犯和新疆宗教有關的罪而遭拘押或監禁的人,包括那些上過法庭和經勞動教養的個人,政府應公開有關他們的消息,並提供容易取得資訊的渠道。
對國際社會:
對中國試圖以必須鎮壓“恐怖主義”為理由,來取締任何維吾爾自主意識的聲明,國際社會應質問此聲明的正當性,並明白表示中國須負責對每個與此罪名聯繫的案件舉證說明。國際社會應使中國清楚了解,其在新疆廣泛的鎮壓政策只會加深當地民眾的反感,並冒著使該區域進一步不安定的風險,因而將損害全球反恐運動的信譽和進行。
1. 與中國進行情報和司法合作的國家應堅持任何的合作均以尊重人權的保證為條件,並應要求中國對真正的犯罪行為與和平的異議行動,如新疆自主的表達和獨立信仰其宗教,做出區分。
2. 逃離中國並要求庇護的維吾爾人在待解決其庇護的要求之中,應給與不被遣送中國的保護。而這一要求應遵照國際標準來處理和決定。
3. 其他國家不應協同將指控犯罪的維吾爾人,包括那些犯恐怖主義罪的人交還中國,直到對遣返者的適當待遇能得到獨立的監督以及能夠確定他們得到一個公平的審判為止。中國系統性地虐待其“危害國家安全罪犯”的措施以及新疆特別高的處決率,使得如此的遣返極危險,且極可能違犯反酷刑公約和聯合國難民公約。
4. 與中國從事反恐策略磋商和教育項目的國家,應以協助中國發展尊重人權政策為目的,特別注意對新疆的政策。
對國際組織機構:
當前中國正逐漸地融入世界經濟之中,目前特別需要憑藉聯合國,完全地融入提倡和保護人權的國際系統裡。聯合國以及其他的國際體制和組織應特別關注在新疆的鎮壓政策,以及維吾爾人的苦境,這些乃視為中國對國際義務的偏離。
1. 聯合國反酷刑事務特別報告員(The 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Torture)應要求把新疆列入其計劃到中國視察的行程裡,以便其可審查對被控犯宗教或國家安全罪的人之待遇,並建議國際組織來確保人權的義務在反恐策略中完全受到保護。
2.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應要求中國報告在實行1994年 宗教自由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 on Religious Freedom)對有關新疆和中國其他地區所做的建議上,採取了哪些措施。
3. 聯合國任意拘押問題工作組應給中國政府寫信,對那些因宗教的信仰而遭逮捕和拘押的人,包括那些拘留在勞教營裡的人表示擔憂,並應要求給予到新疆進行視察的邀請函。
4.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應敦促中國開始改革在新疆的宗教政策,消除助長宗教迫害,造成維吾爾信徒逃離新疆的規定。
5. 在兒童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2005年9月復核中國向該委員會報告其在實行兒童權利公約中的權利所採取的步驟之前,該委員會應詢問中國在保護新疆兒童信仰其宗教和接受宗教教育的權利這方面,做了哪些事情。
6. 聯合國的反恐委員會(The 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 of the United Nations)應要求中國在實行反恐策略時依國際人權標準履行其義務,並應協助中國為此建立一個長遠的計劃。
對在新疆的國際捐助者及救助團體,包括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
1. 作為同意與新疆當局合作的部分條件,應要求獨立監督協助和服務的運作情況,以防止對維吾爾人和其他少數民族團體的歧視。
2. 要求與獨立的非政府組織磋商影響維吾爾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團體的政策和法規。
3. 協助由新疆的維吾爾人和其他少數民族所運作的獨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提倡改革國家、省份和地方對宗教的法律和法規,以確保:
• 個人和團體可自由地信奉躬行其宗教,不需要任何註冊;
• 宗教自由不受國家安全條款限制;
• 政府施用宗教法規的自我決定受制於與國際標準一致的準則、清楚明白的定義、透明化的處理以及程式上的保護,包括受影響方可對涉嫌濫用決定權的一方提出異議;
• 中國官方不應詳細審核宗教的結構、宗教的職務或通過宗教文物的手法來干涉宗教內部的事務。
4. 提倡新疆的維吾爾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團體的自由表達、集會和結社的權利。
5. 作為新疆監獄和拘留所裡的任何保健或人道項目的一部分,應監督環境狀況和報告虐待事件以及對中國當局提出任何的顧慮。
6. 在所有的人道項目裡,散發中文、維吾爾語和其他地方語言翻譯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反酷刑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其他國際人權的文件。
7. 支援技術援助項目來協助中國政府創設為維吾爾族和新疆其他少數民族團體服務的法律諮詢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