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新聞稿
為了防堵“六四”難屬代表團遞交控訴書,丁子霖、張先玲等多人被警察嚴控不準外出,中國人權受委託代為公佈於世。
中國人權從國內獲知,丁子霖等“天安門母親”,原準備在“六四”15週年之前,委派3人代表團,前往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126位“六四”受難者和受難親屬的控告書。這封控告書之後並附有11位已經死亡難屬的名字,他們都是5年前開始這一控告的參與者,逝世前最大的遺恨就是沒有看到這一控告得到依法受理。本來“天安門母親”委派的3名代表,是丁子霖、張先玲、尹敏,但是難屬這計劃顯然已被嚴密監控的警方詳細掌握,所以早在5月25日,丁子霖即被警方嚴密監管起來,並明確命令不準向最高檢察院遞交控告信,也不準丁子霖前往郵局寄送控告信。後來經過難屬們協商,決定張先玲、尹敏二人仍然前往遞交。但是這一情況又被警方很快掌握,於28日命令張先玲、尹敏不準外出遞交控告信,並由警察將她們監管在家。目前已知的“天安門母親”被警方監管在家的,至少有上述三人。
同時中國人權還從國內得知,許多獨立知識分子和異議人士以及家屬,也在“六四”這個官方深為懼怕的日子前,遭到大量警察的監控看管,不準離家外出。僅中國人權核實遭到非法監管的人,就有劉曉波、王天成、華惠棋、張純珠和劉安軍,以及異議人士何德普的妻子賈建英、家庭教會人士徐永海的妻子李姍娜。
由於警方嚴密監管“天安門母親”,難屬們已經無法實現“六四”之前向最高檢察院遞交控告書的計劃,所以委託中國人權代為在國際上公開,並以這種公開的方式完成向最高檢察院遞交的形式。
中國人權嚴厲譴責中國警方對“六四”難屬和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非法侵犯、剝奪。中國警方沒有任何法律手續,更沒有任何法律根據對他們進行人身限制。這一限制除了暴露中國警方肆意蔑視、違反中國法律,更暴露出中國政府明知“六四”屠殺的罪錯,以及要對這一罪責掩耳盜鈴的笨拙。
中國人權主席(President) 劉青(Liu Qing)
中國人權發佈的報告、聲明、新聞和其他正式文件,統一由中國人權紐約總部發佈。上述文件經由下列二人中任何一人簽名有效:劉青(主席)、Sharon Hom(執行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暨最高檢察長賈春旺先生:
我們是1989年“六四”事件的受害者和受害親屬。
我們於1999年5月1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貴院遞交了請求立案偵查“六四”事件中刑事犯罪、追究原國務院總理李鵬法律責任的控告書。同年5月24日,我們又向貴院遞交了有關此案的補充文件。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機關應當對公民遞交的控告材料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的,不予立案,並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然而,從遞交上述控告書至今已五年過去了,在此期間,我們曾多次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催促、詢問受理情況,卻始終沒有得到任何答覆。按現行的憲法和法律,公民有權利也有義務控告任何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應切實保障公民的此項權利。按現行的憲法和法律,公民所控告的犯罪嫌疑人不管在任職期間,還是已任滿離職,如果所控事實證明其行為觸犯了刑律,都不應免受指控及法律追究。
近來,我們注意到被告人李鵬準備出版書名為《關鍵時刻》回憶錄,詳細披露“六四”前後中共高層的決策過程以及在決策過程中存在的分歧。李鵬此舉,意在洗刷、開脫自己的罪責。我們認為,李鵬作為1989年“六四”大屠殺的參與決策者及決策的直接執行者,有權利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向國人說明“六四”大屠殺的真相,尤其是他自己在那場大屠殺中的所作所為。但是,他作為被控告人,必須按司法程式接受偵查和審判。法庭應允許他為自己作辯護,也應允許他聘請律師來為自己作辯護。法庭必須對他的罪與非罪作出公正的裁決。
鑒此,我們再次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按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迅速對我們於五年前向貴院遞交的有關追究李鵬刑事責任的控告材料進行審查,並把審查結果及時告訴控告人。
此致敬禮!
“六四”受難者和受難親屬:
丁子霖 張先玲 周淑莊 李雪文 徐 玨 杜東旭 宋秀玲 於 清 郭麗英 蔣培坤 王範地 袁可志 段宏炳 尹 敏 趙廷傑 錢普泰 吳定富 孫承康 鄺滌清 尤維潔 黃金平 賀田鳳 孟淑英 袁淑敏 劉梅花 謝京花 馬雪琴 張俊生 鄺瑞榮 張艷秋 張樹森 楊大榕 劉秀臣 沈桂芳 謝京榮 孫 寧 王文華 金貞玉 要福榮 孫秀芝 孟淑珍 田淑玲 邵秋風 王桂榮 譚漢鳳 孫?痝? 陳 梅 周 燕 李桂英 徐寶艷 劉春林 狄孟奇 楊銀山 管衛東 高 婕 索秀女 劉淑琴 王培靖 王雙蘭 張振霞 祝枝弟 劉天媛 潘木治 黃定英 何瑞田 程淑珍 張耀祖 軋偉林 郝義傳 蕭昌宜 任金寶 田維炎 楊志玉 齊國香 李顯遠 張彩鳳 王玉芹 韓淑香 曹長仙 方 政 齊志勇 馮友祥 何興才 劉仁安 李淑娟 熊 輝 南韓剛 石 峰 周治剛 龐梅青 黃 寧 王伯冬 張志強 趙金鎖 孔維真 劉保東 陸玉寶 陸馬生 齊志英 方桂珍 肖書蘭 葛桂榮 鄭秀村 王惠蓉 邢承禮 桂德蘭 王運啟 黃雪芬 王 琳 劉 乾 朱鏡蓉 金亞喜 周國林 楊子明 王爭強 吳立虹 許力平 寧書平 郭達顯 曹云蘭 李貞英 隋立松 王廣明 馮淑蘭 付媛媛 穆懷蘭 (共126人)
以下11位難屬已在這5年期間先後去世,但他(她)們都曾作為原告在控告李鵬的訴狀上簽過名。根據難友們的提議,決定把他(她)們的名字附錄如下:
吳學漢 姚瑞生 楊世玉 蘇冰嫻 袁長錄 周淑珍 王國先 包玉田 林景培 寇玉生 孟金秀(共11人)
20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