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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遷戶十多人遭刑事拘留面臨判刑或勞教,沈婷就拆遷的人權侵犯問題致函胡溫中央政府

2003年10月20日

中國人權新聞稿
2003年10月20日

上海拆遷戶十多人遭刑事拘留面臨判刑或勞教,沈婷就拆遷的人權侵犯問題致函胡、溫中央政府。

中國人權從香港居民沈婷的友人處獲得沈婷致胡錦濤、溫家寶的公開信。沈婷在這封公開信中表示,他們大量的被強制拆遷戶遭到嚴重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的侵犯,他們在地方政府投訴無門被迫“上京城、告禦狀”。然而一次次到北京也是投訴無門,並且遭到警方違法的人身限制和毒打,讓她沉痛地感到“無理可講無路可行不如一死”。沈婷公開信中著重提到9月29日上海警方越界到北京抓人,不僅是完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違法行為,而且至今以“非法聚眾集會”為名刑事拘留著十幾個人,知情人士說上海警方還表示要將他們判處勞動教養。

沈婷信中特別讚揚胡錦濤要關心群眾疾苦、解決重復上訪問題狠抓落實的有關指示,但是她也告訴胡錦濤、溫家寶,地方官員對中央好的指示視若無睹,中央應該制定具體的章程和方式,以保障真正貫徹落實中央安定社會保護民眾的精神。沈婷並向胡錦濤、溫家寶提出緊急關注被強制拆遷戶的幾點具體要求:立即釋放仍被關押的拆遷上訪戶、上海警方必須停止對上訪戶的侵犯迫害、法院受理拆遷訴訟並建立公正調解拆遷問題的機構,釋放幫助被拆遷戶卻遭到“莫須有”罪名關押的鄭恩寵律師等。

中國人權堅決完全支持沈婷的公開信和所提要求,保護公民免於違法侵犯是中國政府無可推卸的責任、義務。中國人權強烈譴責上海警方違法侵犯被拆遷戶,尤其是以荒唐的“非法聚眾集會”刑事拘留十多名被拆遷戶。中國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是對於可以判處有期徒刑者的公安強制措施,這說明上海警方公然要以判刑或勞教鎮壓上訪者維護自己的權益。中國人權警告上海警方必須停止這種人權侵犯上的冒險,呼籲中國政府和國際社會嚴重關注和採取措施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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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沈婷致胡、溫的公開信全文

胡錦濤主席、溫家寶總理:你們好!

我是香港居民沈婷,自今年4月30日以來,一直奔波在上海、北京、香港三地,爭取我年邁父母的合法居住權益,因為他們的房屋被上海靜安區人民政府強行拆遷了。“上京城、告禦狀”,是中國千百年來特有的洗冤維權之路,我和其他上海被拆遷戶走得格外艱難,真有無理可講無路可行不如一死之感。

9月3日我到北京第三次上訪,9月17日回香港。上訪中,我們一次又一次被無故關押,一關就是十小時以上。我們上訪中最小的只有十二歲,拋棄學業來京上訪,最大的已九十歲,坐著輪椅來京上訪。我們先後到了中央各部委辦和全國人大信訪辦,但是沒有一名官員接待我們。在上海政府官員的協同下,我們常常無端遭到北京公安關押。一次我們七十幾個上訪戶全部被關進福佑街派出所,期間不給喝水和吃飯。另一次上海警方到北京將我們八十多人扭押上車,在車上對我們大打出手造成身體傷害,並將我們丟棄在必須步行返回的西山郊區。9月29日上海警方更是出動約二百名警察,到北京將熟睡中的八十五名上訪者扭押上車,一路開回上海關入原上海收容遣送站。上海警方採用文革的方式辦學習班,進行預設立場和內容的刑訊逼供。我必須特別指明的是,對我們上訪者所採取的這些措施,警方從來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也從未講明任何法律理由和根據,根本就是無視法律肆意侵犯我們的人身權利。至今被上海警方押回上海的八十五人中,仍有沈詠梅、張翠萍、王寶根、談蘭英、孫健、馬國強、金建民等12人沒有釋放,上海警方以“非法聚眾集會”的罪名對他們刑事拘留,並且表示要將他們判處勞動教養。

我們知道胡錦濤主席您誠懇地批示過:“重復上訪,問題仍得不到解決,究屬何原因……關心群眾的疾苦是具體的,必須狠抓落實。”但是地方官員對中央領導的批示視若無睹,已經拉響了今天中國社會官民、貧富間對立的警報。這種情況如果任其發展下去,不僅嚴重傷害我們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乃至生命安全,對國家的前途和社會的穩定也是非常不利。我們懇切希望,對胡錦濤主席上述批示,應該有具體的章程和方式,保障真正貫徹落實。

同時我們希望胡錦濤主席、溫家寶總理,能夠對我們這些難以生存的上訪戶緊急關注。我們首先希望你們命令上海警方,必須立即釋放被非法抓捕仍在關押的上訪戶;命令上海警方必須停止違法抓捕壓制遭受強制拆遷的上訪戶;應該受理強制拆遷上訪戶的申訴、控告,使強制拆遷中的侵害和不公有解決途徑,具體來說應該讓法院保障受理訴訟和公平審理,以及建立中立身份的政府機構公正調解拆遷中出現的爭議和矛盾;上海律師鄭恩寵為數以百計的被拆遷戶打官司,並且將“上海首富”周正毅告上法庭導致他的經濟問題受到調查,鄭恩寵卻因此得罪上海地方官員身陷牢獄,鄭恩寵有功無罪應該立即釋放。

此致
敬禮 !

沈婷
2003年10月20日

中國人權主席(President) 劉青(Liu Qing)
中國人權發佈的報告、聲明、新聞和其他正式文件,統一由中國人權紐約總部發佈。上述文件經由下列二人中任何一人簽名有效:劉青(主席)、Sharon Hom(執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