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協助中國警方扣壓中國人權匯往中國的款項﹐此款是送給六四難屬等人的人道幫助款﹐中國人權已向紐約南區聯邦法院起訴中國銀行。
中國人權於2002 年6月10日向紐約市南區聯邦法院遞交訴訟狀﹐ 起訴中國銀行協助中國政府扣壓用於幫助“六四”天安門屠殺中的難屬的人道援助匯款。1999年6月﹐中國人權電匯了2萬美元的人道援助款到李珍(“李珍”是為保護證人的身份而虛構的名字)的中國銀行的帳戶﹐7月底﹐李珍女士被北京的警察帶走審問﹐並被迫從她的帳戶中取出這筆錢﹐隨後這筆錢被當局扣壓。中國人權多次要求歸還這筆資金﹐但迄今未果。
代理中國人權執行主任的律師Sharon Hom 說﹕“中國人權經常向1989年“六四”天安門屠殺中的難屬提供援助﹐許多難屬因要求追究 “六四”事件的責任而一直受到騷擾和迫害。我們很震驚地發現﹐中國銀行﹐這個我們以前認為聲譽很好的國際機構﹐在這次的事件中竟充當了政府的工具。如果銀行想被國際商業社會嚴肅看待﹐它應該把我們的錢還給我們﹐並且在未來做自己應做的讓人信賴的銀行業務﹐以此來顯示出它的獨立性”。
中國人權現正請求法庭判決歸還這筆資金和其他的損失賠償。有關此案﹐請看後面的附頁。
中國人權起訴中國銀行 |
背景
中國人權向法院提交訴訟狀﹐起訴中國銀行(以下簡稱中銀)協助中國政府扣壓中國人權電匯給“六四”天安門大屠殺中的死難者家屬的2萬美元援助金。1999年6月14日﹐中國人權從大通銀行電匯了2萬美元到李珍在中國銀行的帳戶﹐李珍是居住於北京的中國公民。
中國人權的工作人員在填寫電匯表格時﹐在匯款人一欄上填寫了中國人權的全稱“Human Rights in China” ﹐而沒有像以前一樣用簡稱“HRIC”。用簡稱的用意是為了避免引起中國政府的懷疑。6月16日﹐中國人權發現了此項錯誤後立刻聯絡大通﹐並要求把電匯取消。大通同時亦知會了中銀。中銀告知大通該款項已於6月16日履行付款給收款人﹐因此無法把款項轉還給匯款人。事實上﹐該筆款項在7月27日之前一直存留在李珍的中銀帳戶中。與此同時﹐北京的警察在違反李珍的個人意願之下審問她。1999年7月29日﹐李珍被迫從中銀的帳戶中提出這筆匯款。在此期間﹐雖然中銀告知大通他們正在嘗試去轉還這筆匯款﹐但事實上中銀正在協助和支持中國政府去扣留李珍和扣壓這筆2萬美元的匯款。
訴訟理由
中國人權提出十項訴訟理由起訴中銀﹕欺詐、幫助和唆使欺詐、疏忽性誤導、不當得利、佔用款項、違反合同明示條款、違反合同默示條款、違反“以合理的商業做法、遵守商業誠信和公平交易”的默示條款、既已給付和統一商法條例4-A。中銀蓄意對大通做有關2萬美元款項情況的虛假說明以及在與大通的溝通中存在疏失去誤導中國人權。中銀應是向中國政府提供了這筆電匯的消息的。中銀是被美國聯邦政府所承認的銀行﹐可在美國進行商業活動﹐但因誤導中國人權及參與偷竊行為﹐中銀違反了紐約州的法律。
追究
中國人權要求給予判決賠償原有的2萬美元、一筆因該2萬美元款項不能用於人道幫助而致使收益人受苦難的損害賠償和1千萬美元的懲罰性損害賠償。中國人權聲明﹕只是退還此筆款項是不夠的﹐必須向中銀追究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否則﹐像中銀這樣的機構就不會受到抑制去參與或協助偷竊像中國人權這樣的人權機構的資金。
中國人權主席(President) 劉青(LiuQing)